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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樊某某与李某、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樊某某,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财保18号申请人:樊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居民身被申请人: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城固县。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樊某某与李某、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樊某某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县开发的“阳光.某某公园”项目4号楼住宅房6套。担保人城固县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汉中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陕西省某某县开发的“阳光莫某公园”项目4号楼预售住宅房6套(701号、702号、703号、704号、502号、404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樊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郝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