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3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远市支行与被告王明福、王明才、林广志、戚福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远市支行,王明才,林广志,戚福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33民初2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远市支行,住所地:抚远市抚远镇正阳路99号。法定代表人薛旺庆,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伟涛,男,1972年12月19日生,汉族,大���文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远市支行职工,黑龙江省抚远市人,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委托代理权限: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男,成人。被告王明才,男,成人。被告林广志,男,成人。被告戚福江,男,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远市支行与被告王明福、王明才、林广志、戚福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利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邹德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