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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孙夏强、吴志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夏强,吴志春,王培芬,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6号。法定代表人:朱明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炳东,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元军,江苏名古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夏强,男,1979年5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吴志春,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王培芬,女,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和平路1088号。法定代表人:张烈,总经理。被执行人: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上海路40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广济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上海路40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叶,女,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人,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夏强、吴志春、王培芬、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吴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在另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志春、张建中名下多套房产及土地,查封了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名下多套房产,但均因存在抵押且属轮候查封而暂无法处置。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均已停止经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夏强名下苏州市姑苏区新湘苑20幢507室房屋。另经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8516055元(不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