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与徐光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徐光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064号原告: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赵玉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武,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光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烟台得沣海珍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延铭人民陪审员 王东香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慧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