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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3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吉仁与被执行人贺琪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仁,贺琪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3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吉仁,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贺琪深,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吉仁与被执行人贺琪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琪深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13.9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