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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李林远、李瑞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李林远,李瑞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64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崔志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从立国,支行职员。被告:李林远,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李瑞永,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被告李林远、李瑞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负担。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洪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