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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何明与钟任、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钟任,陈艳,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289号原告:何明,男,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钟任,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陈艳,女,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900692795843B,住所地:玉林市庆丰小区西南侧西城里C238号。法定代表人:钟任,经理。原告何明诉被告钟任、陈艳、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何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何晓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