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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平市圣泰煤业有限公司、原平市原平建平货运部、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平市圣泰煤业有限公司,原平市原平建平货运部,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281号申请人原平市圣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西镇乡西石封大运路边。法定代表人刘剑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原平市原平建平货运部,住所地:忻州原平市建设街。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货运部经理。被执行人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栗家庄乡南花枝村后沟。法定代表人陈永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原平市圣泰煤业有限公司、原平市原平建平货运部申请执行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晋0981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山西日晟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6)晋0981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