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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耿雷与吕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雷,吕长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耿雷,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中路82号33户。被执行人吕长恒,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张营乡施小行政村前村**号。耿雷与吕长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221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耿雷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吕长恒偿还耿雷借款本金8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长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福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于凯捷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皖1221执4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雷与被执行人吕长恒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长恒拒不履行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21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吕长恒(身份证号码:342122196101178512)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