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池文林、宋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池文林,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池文林。被执行人宋文成。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池文林、宋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提取被执行人宋文成工资人民币4500.00元,经过财产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执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已受偿4450.00元,未受偿55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伟审 判 员 张慧凯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温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