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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华与李果丰、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李果丰,张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果丰,南,汉族,1974年4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晓明,男,汉族,45岁。本院在执行李建华与李果丰、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果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果丰在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学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