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建华与李果丰、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李果丰,张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果丰,南,汉族,1974年4月13日生。被执行人:张晓明,男,汉族,45岁。本院在执行李建华与李果丰、张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果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果丰在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学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