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1。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冀0183民初2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83执9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