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诸桂秀与常德市德山塑料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桂秀,常德市德山塑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诸桂秀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塑料厂法定代表人:朱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02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德市德山塑料厂的银行存款51475元(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