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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志文、李洋、张桂芳与桃源县太平桥乡九庄堉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文,李洋,张桂芳,桃源县太平桥乡九庄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2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文,男,住湖南省常德市。申请执行人:李洋,女,住广西桂林市。申请执行人:张桂芳,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桃源县太平桥乡九庄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表人:李佳刚,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文、李洋、张桂芳与被执行人桃源县太平桥乡九庄堉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