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吴建忠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65号罪犯吴建忠,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临夏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4日以(2008)白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1年12月减刑1年9个月;2013年12月减刑1年9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按时完成监区安排的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361分,获监狱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6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30分,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建忠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