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培彦与陈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培彦,陈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付培彦,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卫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培彦与被执行人陈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培彦于2015年12月31日依据生效的(2015)开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卫东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付培彦货款104625元及利息10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72元、诉讼保全费1043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诉讼期间,本院作出(2015)开民保字第48-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陈卫东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大街2号内2号楼3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因上述财产暂不便处置,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杨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