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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衡水洞天肥牛火锅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洞天宾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洞天肥牛火锅有限责任公司,衡水洞天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4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洞天肥牛火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574560X5。法定代表人:朱秋生,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洞天宾馆,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3625236X。法定代表人:郑丽丽。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洞天肥牛火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洞天宾馆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