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毕长宏诉刘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长宏,刘保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87号原告:毕长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保新,乾安县人。原告毕长宏与被告刘保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案件后无法向被告刘保新送达起诉状等材料。且毕长宏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仍无法向本院提供刘保新确切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毕长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已减半收取)元,退回毕长宏。审判员 于凤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子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