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伏世平与深圳市丰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世平,深圳市丰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2443号原告伏世平。被告深圳市丰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创。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及时返还原告合同押金10000元整;2、本案诉讼执行费由被告支付。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2月21日签订项目经理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装饰工程,由原告承担装修工作。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质量保证金10000元。后被告没有正常运作,原告要求退还押金,被告同意2016年7月开始分期退还,但实际未退还。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公司未正常运作,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丰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伏世平质量保证金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叶丽敏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