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孙来华与谭卫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来华,谭卫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孙来华,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谭卫芳,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人孙来华与被执行人谭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89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1053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本市各大银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47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平审 判 员 朱海波代理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潘莉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