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郑香芬、张友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香芬,张友麟,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郑香芬,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盛大融信(天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张友麟,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回族,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5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麟。被执行人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梅苑路10号201-205室。法定代表人,张友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香芬与被执行人张友麟、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郑香芬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一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