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子然、唐小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子然,唐小群,乐万玉,郭晓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先祥。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被执行人:郭子然。被执行人:唐小群。被执行人:乐万玉。被执行人:郭晓怀。本院在依据(2016)苏0830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子然、唐小群、乐万玉、郭晓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子然、唐小群、乐万玉、郭晓怀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侯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