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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熊国会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359号罪犯熊国会,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7317.2元,连带与被告人吴某1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2、冯某、冯青青��经济损失3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09)黔高刑一终字第2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国会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2年3月28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莫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