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韩秀兵、张秀娥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秀兵,张秀娥,康亚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兵,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娥,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山,北京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亚婕,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诉人韩秀兵、张秀娥因与被上诉人康亚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秀兵、张秀娥,被上诉人康亚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不足,被上诉人康亚婕向上诉人韩秀兵、张秀娥主张腾清房屋并返还给被上诉人康亚婕的依据有待于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秀兵、张秀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永祯审 判 员 王万军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