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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78号张琼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琼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29刑更278号罪犯张琼,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临县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5月减刑十一个月。现余刑四年二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95.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93分,获监狱表扬1次。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琼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