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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81号冯学萍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学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29刑更281号罪犯冯学萍,男,出生于1964年12月27日,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现余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罚金已交纳完毕。归案后,该犯向二位受害人各退赔了4000元,其余赃款已被挥霍。原判判决该犯退赔二受害人95100元、76000元,但一直未履行。该犯对涉案剩余的171100元赃款没有积极退赃,应属从严的范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0%,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2016年1月该犯因发生意外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颅脑损伤,先后在临夏州人民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解放军第一医院、康泰医院进行了检查、手术治疗和康复治疗,现阶段恢复良好,未参加劳动。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54.3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97分。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学萍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