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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与被告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01号原告:陈光,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程丽华,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铁岭市银州区。原告陈光与被告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陈光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光负担。审 判 长  李忠人民陪审员  李敏人民陪审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