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光与被告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01号原告:陈光,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程丽华,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铁岭市银州区。原告陈光与被告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陈光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光负担。审 判 长 李忠人民陪审员 李敏人民陪审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