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王某与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侯某某于2017年1月31日之前归还原告王某2000元;二、被告侯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归还原告王某2000元;三、被告侯某某从2017年3月起。每月30日之前归还原告王某5000元;四、被告侯国强如未按上述三期约定时间按时还款,原告王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6922元,减半收取3461元,由被告侯国强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55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某某的银行存款382951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