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彩凤与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彩凤,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3128号原告:邓彩凤,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友平,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邓得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爱清、庄建萍,均系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彩凤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邓彩凤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邓彩凤以其需要补充其他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彩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计1645元,由邓彩凤负担。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马玉婷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