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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振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3630号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沭滨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振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方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樊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