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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6号陈忠佑与王后传、陆的和、杨华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佑,王后传,陆的和,杨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6号申请执行人陈忠佑,男,生于1963年10月22日,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西畴县蚌谷乡。被执行人王后传,男,生于1985年4月15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蚌谷乡。被执行人陆的和,女,生于1989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西畴县蚌谷乡。被执行人杨华斌,男,生于1970年11月30日,汉族,教师,住西畴县蚌谷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佑与被执行人王后传、陆的和、杨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发出后,被执行人王后传、陆的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履行(2016)云2623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被执行人杨华斌与申请执行人陈忠佑协商后,被执行人杨华斌交款46765.00元,余款50000.00元自愿提供其工资卡一张交法院扣划至案件款扣清为止。为此,申请执行人陈忠佑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陈忠佑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邓光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