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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梅支行与桐城市龙图纺织有限公司、包章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梅支行,桐城市龙图纺织有限公司,包章晖,丁少美,包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746号之一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梅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杨桥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050156564R。负责人:陈忠,该公司员工。被告:桐城市龙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政府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5920667-5。法定代表人:包章晖,该公司经理。被告:包章晖,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丁少美,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包春梅,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梅支行诉被告桐城市龙图纺织有限公司、包章晖、丁少美、包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韦 立审 判 员  范凌云人民陪审员  叶应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