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肥东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欧阳光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光,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肥东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光,男,1986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七路北侧。企业型用代码:913401228490224524。申请执行人欧阳光与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中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欧阳光发现被执行人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振东审判员 尹中权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于恺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