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邹秀海与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海,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608号原告:邹秀海,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545号5号楼262室乙,现住地址不详。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秀海对被告上海龙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少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