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福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福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福庭,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龙门县。申请执行人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福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324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福庭应清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6000元及利息123932.35元,案件受理费5799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费4490元,共152121.35元。被执行人吴福庭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福庭有财产可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龙海鹏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赖李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