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松柏与贺洪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松柏,贺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财保13号申请人李松柏,男,汉族,系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村民,住博乐市。被申请人贺洪忠,男,汉族,系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村民。申请人李松柏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贺洪忠在温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9786元,并已提供1000元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松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洪忠在温泉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款9786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7.86元,由申请人李松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马 爱 英审 判 员 孟克巴依尔代理审判员 巴音 郭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乾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