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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恢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田玉仙、于业江、于业友、于淑美、于业波与何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玉仙,于业江,于业友,于淑美,于业波,何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玉仙,女。申请执行人:于业江,男。申请执行人:于业友,男。申请执行人:于淑美,女。申请执行人:于业波,男。被执行人:何桂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玉仙、于业江、于业友、于淑美、于业波与被执行人何桂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39767元、案件受理费17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于2016年交付本院5000元,于2017年5月27日交付3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交付3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1000元。对于余款30504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至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存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91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