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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催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陵县隆昌物资经销中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陵县隆昌物资经销中心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催14号申请人:黄陵县隆昌物资经销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经营者:张金坤。申请人黄陵县隆昌物资经销中心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付款行为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出票人为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亚新科噪声与振动技术(安徽)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3080005395380061、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1日,到期日为2017年1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敏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锴代理审判员  张海峰二0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