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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叶方焱与杨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方焱,杨福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465号原告:叶方焱,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杨福刚,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叶方焱与被告杨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7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郑利平人民陪审员  郭龙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赵 玺书 记 员  李璐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