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叶方焱与杨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方焱,杨福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465号原告:叶方焱,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杨福刚,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叶方焱与被告杨福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751元减半收取875.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7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敏审 判 员 郑利平人民陪审员 郭龙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赵 玺书 记 员 李璐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