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旗森美数码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旗森美数码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7574号原告深圳市旗森美数码视听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泽海。委托代理人罗普跃,广东迪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敬梅。委托代理人吴琼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旗森美数码视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普跃,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琼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供需业务关系,2016年5月原告向被告供应导音管、咪盒等货品,约定月结30天。截止2016年9月底,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40903.18元。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但被告拖延一直未付。请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40903.18元;2、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的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方的债务我方认可,但是因为我司要破产了,已经召集了债权人会议,初步约定债权人按70%支付货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导音管、咪盒等产品,原告向被告送货,送货单有被告员工签收。经过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40903.18元。被告还为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对此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履行了送货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提供的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可以相互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条,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也认可尚欠原告货款1140903.18元,故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执法货款1140903.1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逾期利息,因双方并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故原告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旗森美数码视听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40903.1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1140903.18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洪浩江(兼)书 记 员 陈 颖 欣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