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日图、范宏杰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日图,范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刑初96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日图,出生于呼和浩特市,小学大化,无业,户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号院*排*号,捕前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4队。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范宏杰,l977年6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高中文化,系内蒙古工人呼和浩特市疗养院工作人员,户籍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书院西街4号院医药公司宿舍2单元4号,捕前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糖厂路明泽未来城1号楼3单元2楼东户。2O16年8月31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1月17日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日图、范宏杰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日图、范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被告人苏日图、范宏杰以联系承揽内蒙古工人呼和浩特疗养院新建工人疗养院和办公楼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白雪涛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范宏杰家属赔偿被害人白雪涛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2、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苏日图以办理承揽内蒙古武警总队外墙保温及盖训练塔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樊瑞东、贾虎威人民币30万元,三星2O15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18000元,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99元,三星S6G920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50元,案发后,赃物部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苏日图、范宏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苏日图、范宏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做了供认。被告人苏日图提出案发前自己给被害人樊瑞东、贾虎威两次共退还过现金两万元;被告人范宏杰提出自己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被告人苏日图、范宏杰以联系承揽内蒙古工人呼和浩特疗养院新建工人疗养院和办公楼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白雪涛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范宏杰家属赔偿被害人白雪涛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2015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苏日图以办理承揽内蒙古武警总队外墙保温、盖训练塔工程及武警兴安盟支队营房改建为由,骗取被害人樊瑞东、贾虎威人民币30万元,三星2O15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18000元,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599元,三星S6G920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550元,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苏日图给被害人樊瑞东、贾虎威退还现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合计诈骗所得款物价值人民币308149元。案发后,三星2O15手机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280000元现金及三星2O15手机一部、三星S6G9209手机一部无法退赔。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接到被害人樊瑞东报案称其被苏日图以联系工程为名,被诈骗人民币三十万元及价值人民币七万元的七部手机。经侦查,被害人樊瑞东的报案是真实的,于2016年7月11日将犯罪嫌疑人苏日图从本市玉泉区西菜园四队家中抓获,犯罪嫌疑人苏日图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8月3日接到被害人白雪涛报案称其被���日图、范宏杰以承揽工程的名义被诈骗人民币五万元,经侦查,于2016年8月31日在呼市工人疗养院内将犯罪嫌疑人范宏杰抓获,犯罪嫌疑人犯宏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银行查询明细清单。证实(1)被害人贾虎威于2015年6月10日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人苏日图的中国银行155635347820的账号转账6次,其中5万元4次、2万元1次,同日收到对方账号为×××的转账8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2)被告人苏日图的中国银行155635347820的账号2015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银行卡交易情况,其中2015年5月没有10多万元的取现记录。(3)被害人贾虎威的光大银行×××的账号于2015年6月10日通过手机银行给被告人苏日图转账5万元4次、2万元1次,使用中国银行账号为×××的账户给155635347820的账号转账8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3、手机批发销售单。证实被害人贾虎威购买三星2O15手机三部、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三星S6G9209手机一部、三星9092手机一部、三星9098手机一部,共七部手机;4、领条。证实被害人樊瑞东于2016年10月31日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领取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三星手机四部;5、武警内蒙古总队后勤部基建营房处证明。证实被告人苏日图与武警内蒙古总队领导及基建营房工作人员不相识、没有任何工程业务往来,武警内蒙古总队2015年没有进行过外墙保温及训练塔工程施工;6、武警内蒙古总队司令部直属政治处证明。证实该部警务处原副处长裴连宇已于2016年1月30日牺牲;7、内蒙古工人呼和浩特疗养院证明。证实2012年内蒙古工人呼和浩特疗养院开始规划重建和宿舍楼工程工作,但截止2015年年底两项工程均未能实施;8、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被害人��雪涛收到被告人范宏杰家属柳霞的退款人民币五万元,并出具谅解书;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苏日图、范宏杰基本身份信息;10、被害人白雪涛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3年5月,被告人苏日图、范宏杰向被害人白雪涛介绍内蒙古工人呼和浩特疗养院重建和宿舍楼工程,承诺让被害人白雪涛承包部分工程。苏日图、范宏杰带白雪涛去本市昭君墓西大门的空地说这里是盖办公楼及疗养院的地址。苏日图、范宏杰让白雪涛拿出5万元资金来运作此事,白雪涛在苏日图驾驶的车内给了范宏杰人民币五万元现金,苏日图也在车里。白雪涛要看图纸,苏日图、范宏杰以图纸没有审批完、还要修改为由推脱,至今没有该工程的任何消息,觉得自己被骗了然后报案;11、被害人樊瑞东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5月被害人樊瑞东通过贾虎威认��了被告人苏日图,苏日图向樊瑞东介绍武警内蒙古总队外墙保温工程、建训练塔工程及武警兴安盟支队营房改造工程,苏日图对樊瑞东说自己拿到了工程已经给了武警总队的裴连宇30万,要想承揽这个工程必须给苏日图30万元。樊瑞东将自己的29万元、贾虎威的1万元通过贾虎威的光大银行账户于2015年6月10日给被告人苏日图转账22万元,使用中国银行账号转账8万元,共计人民币30万元,苏日图承诺一个月后签合同。其后苏日图又称需要疏通关系向樊瑞东、贾虎威索要手机,樊瑞东、贾虎威先后购买七部手机,手机王建英拿了三部、苏日图拿了四部。后来工程一直没有承揽,苏日图一直推脱。樊瑞东、贾虎威让苏日图退钱,苏日图退了两次现金,每次1万元共两万万,其余28万元没退;12、被害人贾虎威陈述。证实2015年5月被害人贾虎威通过王建英认识了被告人��日图,苏日图告知贾虎威自己有武警内蒙古总队外墙保温工程、建训练塔工程及武警兴安盟支队营房改造工程,自己不想做了,可承包给别人。贾虎威想与樊瑞虎共同承包该工程,将樊瑞东介绍给苏日图,苏日图对贾虎威、樊瑞东说自己已经给了武警总队的裴连宇30万,要想承揽这个工程必须给其30万元。贾虎威拿出1万元连同樊瑞东的29万元共计30万元给了苏日图转账,苏日图承诺一个月后签合同。其后苏日图又称需要疏通关系向樊瑞东、贾虎威索要手机,樊瑞东、贾虎威先后购买三星2O15手机三部、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三星S6G9209手机一部、三星9092手机一部、三星9098手机一部,共七部手机送给苏日图,手机王建英拿了三部、苏日图拿了四部。后来工程一直没有承揽,苏日图一直推脱。樊瑞东、贾虎威让苏日图退钱,苏日图退了两次现金,每次1万元共两万元,其余28��元没退;13、证人王建英证言。证实2015年3、4月期间,苏日图找到王建英说自己签了内蒙古武警总队系统外墙保温工程的合同,需要找一个施工单位,王建英将贾虎威介绍给苏日图,贾虎威又介绍了樊瑞东一同做这个工程。后来苏日图又说有兴安盟武警支队的整体搬迁工程及武警总队训练塔工程。2015年8月樊瑞东对王建英说苏日图办理合同转让要了自己30万元,现在工程下不来,不想做了想要回钱,王建英打电话问苏日图,苏日图承认拿了贾虎威的30万元钱,但是一直没有还钱。贾虎威、樊瑞东给苏日图买过手机,并且给了王建英三部三星手机(已退回受害人樊瑞东);14、证人刘凌云证言。证实被害人贾虎威在刘凌云的手机店2015年5月23日购买三星2015手机三部、2015年5月24日购买三星S6手机一部、2015年10月21日购买苹果6splus手机一部,总价款人民币42100元;15、证人李喜兵证言。证实被害人贾虎威在李喜兵的手机店2015年5月25日购买过三星9092、9098手机各一部,总价款人民币15560元;16、被告人苏日图供述及辩解。(1)证实2015年5月被告人苏日图伙同被告人范宏杰虚构能办理承揽内蒙古工人呼和浩特疗养院新建工人疗养院和办公楼工程的事实,让被害人白涛拿出五万元活动经费帮其办理工程承包;(2)证实2015年5月被告人苏日图通过王建英认识了被害人樊瑞东、贾虎威,虚构自己能办理承揽武警内蒙古总队外墙保温工程、建训练塔工程及武警兴安盟支队营房改造工程的事实,苏日图称自己已经给了武警内蒙古总队的裴连宇30万元,樊瑞东、贾虎威想做这个工程必须给苏日图30万元才能承包这些工程。贾虎威2015年6月10给了苏日图30万元。苏日图先后又向樊瑞东、贾虎威索要三星2O15手机两部,苹果6sPlus手机一部,三星S6G9209手机一部(三星2O15手机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已追缴返还被害人樊瑞东)。其后樊瑞东、贾虎威向苏日图要求退回以上财物,苏日图两次给樊瑞东、贾虎威退回现金共计2万元,其余28万元及手机未退回;17、被告人范宏杰供述。证实2015年5月被告人苏日图伙同被告人范宏杰虚构能办理承揽内蒙古工人呼和浩特疗养院新建工人疗养院和办公楼工程的事实,让被害人白涛拿出五万元活动经费帮其办理工程承包,后来白涛在苏日图驾驶的汽车内将五万元现金交给范宏杰,范宏杰将钱放到了车内扶手上,最后苏日图将这五万元拿走了;18、估价鉴定结论书。(1)呼赛发改认定字[2017]30号估价认定结论书。证实三部金色三星(16G)2O15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9000元、金色苹果(16G)6s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5599元、金色三星(32G)S6G9209手机价值人民币4550元、仕蓝色三星(32G)9092手机价值人民币7600元、金色三星(32G)9098手机价值人民币7499元;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苏日图、范宏杰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日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采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81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苏日图提出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20000元的辩解,经查与被害人樊瑞东、贾虎威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部分赃款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人民币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范宏杰提出的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范宏杰案发后赃款已经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日图违法所得财物,依法应予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日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范宏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责令被告人苏日图退赔被害人樊瑞东、贾虎威人民币二十九万三千五百五十元(293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荣淑敏代理审判员  杨光宇人民陪审员  苏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孙继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