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向华、向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华,向琼,向运煌,李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向华,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护士,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向琼,女,1979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向运煌,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长福,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向华、向琼、向运煌与被执行人李长福责令退赔一案,依据(2016)鄂28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告李长福退赔被害人向华、向琼、向运煌财物人民币369000元。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李长福已退赔8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长福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华、向琼、向运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福现尚在服刑,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谭俊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