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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向华、向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华,向琼,向运煌,李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95号申请执行人向华,女,1983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护士,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向琼,女,1979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向运煌,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李长福,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向华、向琼、向运煌与被执行人李长福责令退赔一案,依据(2016)鄂28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告李长福退赔被害人向华、向琼、向运煌财物人民币369000元。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李长福已退赔8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李长福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华、向琼、向运煌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5月27日,本院立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福现尚在服刑,无履行能力,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谭俊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