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陶传贵与被告严军华、王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传贵,严军华,王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064号原告:陶传贵,男,1957年3月11日生,现住庄河市。被告:严军华,男,1968年1月23日生,现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王竹,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陶传贵诉被告严军华、王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金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