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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与山西雪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山西雪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727号之一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千峰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莹基,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玲,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丽,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雪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千峰北路71号(原千峰北路385号)。法定代表人:邢洪文,总经理。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与被告山西雪浪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山西省农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负担。审 判 长  高 强人民陪审员  弓福虎人民陪审员  石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冯美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