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付轩诉被告安宁、安国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付轩,安宁,安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李付轩,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安宁,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安国利,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李付轩申请执行安宁、安国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宁、安国利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安宁、安国利存款本金1746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宁、安国利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