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刑更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孔安明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安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06号罪犯孔安明,男,生于1967年4月13日,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以(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6年8月8日止)。2015年4月减刑一年七个月。现余刑七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7%。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44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79,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安明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