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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鹏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鹏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新华路6号。法定代表人:贾会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宏钊,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泊头市鹏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65150-4,住所地:泊头市洼里王镇季家八里庄。法定代表人:赵松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泊头市鹏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从一审两次庭审笔录看,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周常源录音资料,并记载整理完后再质证,那么之后是否对该证据组织了质证?该证据能否认定上诉人在质保期内向被上诉人提出了质量异议?另,根据《龙腾特钢1×350/d石灰窖除尘器订货技术协议》备注中约定“乙方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根据甲方提供的订货图生成最终的生产图纸,甲方确认后方可投入生产。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向其提供由其确认的图纸,请重审时查清双方是否依据约定组织了生产,产品是否存在质量?上述问题查清后,请依法判决。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家庄新华能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7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彦林审  判  员  李坤华审  判  员  任永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姚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