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兆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兆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519号自诉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8号世博大厦11层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董事长。被告人张兆臣,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自诉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兆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被告人张兆臣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赵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