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银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王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忠义,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威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忠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忠义在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981.4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