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魏艮堂与张升、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艮堂,张升,陈杨,陈杰,陈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065号原告魏艮堂,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张升,男,35岁,汉族,住随州。被告陈杨,男,34岁,汉族,住随州市。被告陈杰,男,32岁,汉族,住随州市。被告陈旭东,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艮堂诉被告张升、陈杨、陈杰、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魏艮堂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艮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魏艮堂负担。审 判 长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