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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魏艮堂与张升、陈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艮堂,张升,陈杨,陈杰,陈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065号原告魏艮堂,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张升,男,35岁,汉族,住随州。被告陈杨,男,34岁,汉族,住随州市。被告陈杰,男,32岁,汉族,住随州市。被告陈旭东,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艮堂诉被告张升、陈杨、陈杰、陈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魏艮堂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艮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魏艮堂负担。审 判 长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搜索“”